案例!蛋糕店销售蛋糕放置羽毛、仙女棒初次违法及时改正不予立案

  申请人卓某某不服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工单编号:XXXXXXXX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4年12月30日(收到日期)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申请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于2025年1月7日通知申请人补正。2025年1月15日收到补正材料,本机关于2025年1月22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举报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为购买到昆山市某商店销售的“萌萌火烈鸟蛋糕”“仙女棒呲花派对生日蜡烛”涉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故于2024年11月2日依法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0日通过短信方式回复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1.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适用依据错误。被申请人未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二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未履行法定职责。2.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中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情形,可以依法不予立案的情形包括“未造成危害后果、危害后果轻微、无主观过错。”本案中,申请人作为举报的特定对象,商户亦未退赔也未达成和解,也不满足“危害后果轻微”“没造成危害后果”的条件,“当事人无主观过错”要由当事人证明,而不是由行政机关自身认为,申请人也充分证明商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也拥有相对应罚则,申请人的举报全部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全部规定,被申请人对应当立案的案件不予立案,程序违反法律,应予撤销。3.行政执法文书若不能说明作出处理或决定的理由,不仅影响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权威性,也会导致不必要的矛盾纠纷产生,难以令行政相对人信服,应予撤销。4.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回复的行政行为与申请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投诉举报函;2.短信告知截图;3.交易订单截图;4.实物图片;5.支付宝交易流水证明等。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5日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举报材料,举报昆山市某商店,称其在商家饿了么网店上购买“萌萌火烈鸟蛋糕”“仙女棒呲花派对生日蜡烛”,到货后发现该店铺在生产和销售裱花蛋糕过程中使用了非食用性塑料制品作为装饰品,装饰品塑料火烈鸟和羽毛非间接接触蛋糕,收到的“仙女棒呲花派对生日蜡烛”烟花为“三无”产品,缺乏任何中文标签和厂家信息,且商家涉嫌无证销售烟花爆竹,故举报至被申请人处,要求依法查处。被申请人收到其举报线日进行登记并进行核查。经查,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4日已收到过申请人通过12345服务热线提交的相同举报线索,被申请人已对该举报线索依法处置完毕,并履行了告知义务。2024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经核查后认为申请人的举报内容与前次举报线索相同,并无新的证据提供,属于重复举报,其举报商家无证销售烟花事项,非被申请人职能,经批准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同日告知申请人该不予立案决定。以上处理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2.被申请人已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就同一争议事项重复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本质上是对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不满,被申请人对重复举报再次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属于重复处理行为,依法不应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投诉举报函、附件及邮寄详情;2.案件来源登记表2份;3.昆山12345服务热线.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6.现场笔录;7.证据提取单(现场检查照片);8.询问笔录;9.进货凭证截图、供货商资质截图及销量截图;10.责令改正通知书;11.拒绝调解说明;12.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3.2024年8月21日不予立案审批表;14.2024年8月22日短信告知截图;15.2024年11月18日不予立案审批表;16.短信系统发送截图等。

  经审理查明:2024年8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12345服务热线提交的工单,投诉举报昆山市某商店(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申请人称其在被举报人的饿了么网店上购买蛋糕,到货后发现仙女棒属于“三无”产品,并且蛋糕上有羽毛,其查询后发现此羽毛不能与蛋糕非间接接触,造成蛋糕污染,故投诉举报至被申请人。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予以登记并开展核查。2024年8月21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被举报人法定代表人在场陪同,现场未见含有羽毛、塑料火烈鸟的裱花蛋糕成品,但在仓库发现有羽毛、仙女棒生日蜡烛。查看被举报人饿了么平台,案涉蛋糕销量为1。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现场拍照固定证据。2024年8月21日,被申请人对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其称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案涉蛋糕销量为1,制作蛋糕所用火烈鸟、羽毛、生日蜡烛都是从淘宝购入,在制作完蛋糕后直接将火烈鸟、羽毛装饰品放置于蛋糕上。其不知道蛋糕制作中不能放置上述产品,不会再用此类产品制作蛋糕。卖仙女棒的网店显示已关闭。被举报人之前没有因该事项被行政处罚过。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凭证截图、供货商资质截图及销量截图等,并出具拒绝调解说明。经被申请人查询,被举报人之前没有因该事项被行政处罚过。2024年8月21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8月21日,被申请人经核查后认为,被举报人销售标签标识不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的仙女棒、蜡烛的行为,向被举报人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被举报人不再销售。被举报人制作蛋糕使用非食品级装饰品不符合GB3165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7.2项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所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举报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经批准决定不予立案。2024年8月22日,被申请人通过发送短信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主要内容为:“关于你投诉举报昆山市某商店销售不可食用装饰物、仙女棒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问题,经核查,已责令商家立即改正下架有关产品。鉴于被举报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不予立案。……”2024年11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举报材料,申请人称其在昆山市某商店开设的饿了么店铺购买的“萌萌火烈鸟蛋糕”“仙女棒呲花派对生日蜡烛”存在生产和销售裱花蛋糕过程中使用了非食用性塑料制品作为装饰品,装饰品塑料火烈鸟和羽毛非间接接触蛋糕、“仙女棒呲花派对生日蜡烛”烟花为“三无”产品缺乏任何中文标签和厂家信息,且被举报人涉嫌无证销售烟花爆竹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故举报至被申请人处,要求查处、告知处理结果、赔偿并奖励。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予以登记并开展核查。被申请人经核查,2024年8月14日被申请人已收到过申请人通过12345服务热线提交的相同举报线索。经被申请人核查,该举报反映被举报人使用非食品级装饰品制作蛋糕及销售“三无”产品事项并未提供新的事实和证据材料,属于重复举报。关于其举报被举报人无证销售烟花事项,并非被申请人职责。被申请人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一百五十三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经批准决定不予立案。2024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通过发送短信的方式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主要内容为:“我局于2024年11月5日收到你对昆山市某商店(工单编号:XXXXXXXX)的投诉,卓先生您好关于您举报的昆山市某商店一事,我局已于2024年8月21日进行核查处置,并于2024年8月22日向您告知处置结果。1、针对被举报人使用销售不可食用装饰物、仙女棒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问题,已责令商家下架并停止经营。鉴于被举报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不予立案。……此外您反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问题,非我局职能,建议向主管部门反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投诉举报函;2.短信告知截图;3.交易订单截图;4.实物图片;5.支付宝交易流水证明;6.投诉举报函、附件及邮寄详情;7.案件来源登记表2份;8.昆山12345服务热线.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0.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1.现场笔录;12.证据提取单(现场检查照片);13.询问笔录;14.进货凭证截图、供货商资质截图及销量截图;15.责令改正通知书;16.拒绝调解说明;17.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8.2024年8月21日不予立案审批表;19.2024年8月22日短信告知截图;20.2024年11月18日不予立案审批表;21短信系统发送截图等。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不是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能延续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来得到的。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核查,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立案:属于本部门管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投诉举报已经处理完毕,投诉举报人对处理意见有争议并可提供新的事实和证据材料的,按照投诉举报流程重新予以处理;投诉举报人不能提供新的事实和证据材料重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4日收到申请人通过12345服务热线提交的工单,经核查后认为被举报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并无不当。2024年11月5日,被申请人再次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材料,经核查,申请人的举报内容与2024年8月14日的投诉工单内容相同,且未提供新的事实和证据材料,被申请人认为属于重复举报;对被举报人无证销售烟花事项,因非被申请人职责,被申请人依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一百五十三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其已履行职责,亦无不当。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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